- 組織章程
民國93年11月3日 定訂
民國98年6月20日 第一次修訂
民國99年3月5日 第二次修訂
民國100年5月7日 第三次修訂
民國101年1月6日 第四次修訂
民國102年11月19日 第五次修訂
民國103年9月30日 第六次修訂
民國104年11月16日 第七次修訂
民國105年11月16日 第八次修訂
民國106年11月1日 第九次修訂
民國107年10月28日 第十次修訂
民國108年4月28日 第十一次修訂
民國108年11月13日 第十二次修訂
民國110年3月10日 組織章程臨時會議 第十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排球社(建工校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章程係以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 本社代本校舉辦校內排球比賽活動,以增進校內排球運動風氣、促進同學身強體健,並以以球會友的精神凝聚校內愛好排球人為宗旨。
第四條 本社社址位於活動中心五樓社團辦公室。
第二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有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六條 每學期之期初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且社員享有參與權。
第七條 每學期之社課時間全由全體幹部於前一學期末討論後訂定之,社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社課。
第八條 本社社員在休學或其他各項因素離校,應歸還社團公物並不得要求退還社費。
第九條 社員的招收以自願性加入為主,不得迫勉入社。
第十條 社員有權借用社團之排球及相關用具,並填寫出借單,並抵押可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須尊重本社章程,並服從決議結果。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皆可向本社社長提議舉辦各類活動。
第十三條 本社社員享有本社活動之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惠權。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社設社長一名、副社長建工加燕巢校區共兩名,其下共設有活動教學組、美宣組、總務組、文書組、器材組、公關組、攝網組等七大組,由當屆幹部群於改選會議提名且投票選出,最高票為之。
第十五條 本社另設顧問群,指導社長相關事宜,由上一屆幹部擔任之。
第十六條 社長之職則如下:
- 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綜理業務,並得代表本社參加校內外等重大會議。
- 召開並主持社內之各種會議。
- 列席社內各活動之會議,協助其工作之推展。
- 督導各活動執行秘書辦理社內活動。
- 社內活動計畫與經費概算之編製。
- 代表全體社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 協助系排之間協調每學期系排練習用場時段。
第十七條 社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之。
第十八條 本社所有幹部任期均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社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依各級社長自定獎懲辦法獎懲之。
第二十條 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 活動教學組:
負責活動工作人員籌備事宜、策劃及設計社內幹部活動、社團課程前、後帶領社員實行伸展操、支援輔導老師教學之課程。指導社員及幹部了解且熟知比賽規則、裁判人員職責與手勢。隨時關注排球比賽規則之變動,並於盃賽活動前召開裁判會議。
- 美宣組:社內各項活動宣傳海報及用具之製作,與各項行政設計(級徽、社服、獎狀…等),並支援它組。
- 總務組:學期經費收入支出之經手與紀錄。
- 文書組:會議部分,會議前資料準備與會議時手寫紀錄,會議後將手寫記錄轉為電子檔,上傳雲端保存,活動文書部分製作並支援它組。
- 公關組:接洽校外各項事務,製作邀請卡、感謝卡並寄送至各相關單位。
- 器材組:添購及管理社內各項設備、排球數量,定期盤點及定時呈報社長毀損狀況,且負責租借場地及租借器材之事宜,並支援它組。
- 攝網組: 活動拍攝及社群網站管理,並於活動後整理收集活動照片,定期更新社團網站資料,並支援它組。
第二十一條 執行秘書工作執掌如下:
- 策劃活動內容及監督活動流程,為此活動最高權責之人。
- 召開及主持活動會議,並將活動於一個月前籌備完成。
- 於會議前三天發布開會通知單於社團幹部群組。
- 活動當天須監督工作人員及掌控活動流程。
- 活動結束後須將活動相關文件整理成冊,並收納於社團辦公室內。
第四章 選舉、罷免正、副社長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社正、副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登記資格為:
- 擔任社團幹部為期半年以上者,且在當選後不得擔任其他社團幹部者。
- 上學期學期成績平均65分以上(含),操行80分以上,並無任何記過之處分者。
- 累積被當必修學分不得超過10學分,以上條件符合者即可參選正、副社長,並附上成績單正本經顧問審核通過後即成為候選人,得以競選。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社長、副社長由全體幹部(包含顧問)投票產生之,選舉辦法由每屆之社長訂定之,其選舉時間於每年5月份公告。
第二十四條 社團幹部選舉之規範:
- 社長:先由社團幹部中選出候選人,再提出政見並於一週後,一人一票,採不記名方式投票。
- 出席率超過全體幹部三分之二,獲得最高票數者為本社社長。
- 本社其他重要幹部,由當屆幹部群於改選會議提名且投票選出,最高票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長罷免與停職程序如下:
- 本社社長學期成績達必修科目三科以上不及格時應向社團輔導老師及課外組指導老師提出辭職。
- 本社社長遭違犯校規經記過以上處分確定或任期長達一學期後,可由全體幹部三分之一連署,向本社提出罷免案,並由本社公告之,經全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則由課外活動組公告其停職。
- 本社社長經辭職、停職、罷免公告生效後,由副社長經當級幹部三分之二投票後得已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六條 若因以下緣故,且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簽議罷免書,本社應當受理並且召開臨時會議,由社長擔任主席審理罷免案。
- 幹部有重大缺失造成本社極大權益受損
- 幹部之行為嚴重有損本社形象
- 幹部未盡到自身該有之職責情形嚴重者
第二十七條 經由經全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罷免案之幹部,應遵從會議結果即期卸任,並將由社長另選適合人選擔任之。
第五章 經費及設備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名款:
- 社員繳交之社費貳百元整。
- 學校活動補助費。
- 學生會補助費。
- 特別捐款。
- 廣告贊助費。
- 前屆移交之款項。
- 盃賽活動之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本社每月會將前一月份收支明細表於社團IG、FB發布之。
第三十條 本社除舉辦活動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可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也絕對不可收受任何賄賂,違者依校規嚴懲。
第三十一條 本社收入之款項,由總務組存入金融機構,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其存摺及提款卡由總務組長妥為保管並作帳,而活動所需預支的金額都需經由社長、各執祕、總務組長同意才得領取。
第三十二條 本社財產由器材長保管,未經器材長及社長同意不得私自外借排球社之財產。
第三十三條 本社另定財產規章「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排球社(建工校區)財產規章」,社員及非社員均須遵守。
第三十四條 非社員若借用本社之財產,需填寫出借單及抵押相關可證明之文件,並由第二人擔保,若損壞或遺失,需全額賠償。
第六章 組織章程之修改施行
第三十五條 所有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 收集各單位提出之提案,並向本社社長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 由本社社長訂定組織章程修改會議之日期。
- 有3/4幹部出席,且經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才能為之。
- 於社員大會公布修正後之法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之必要者,得以另定之。